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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售於丙,嗣後無法履行契約。下列關於甲、丙間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B 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 C 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D 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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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賣別人東西的契約一律無效」,那麼對於那個「不知情且滿心期待買到房子的買方」來說,他是希望契約『從未存在過』比較有保障,還是希望契約『繼續有效』好讓他能要求賣方負起沒做到承諾的賠償責任?另外,這棟房子在世界上是『真的不存在』,還是只是『賣方現在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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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獨立性。甲出售他人之屋,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完全有效。由於房屋實體存在,僅甲個人無法取得所有權,這屬於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既然有效,丙自得請求甲履行,若無法履行則轉為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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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利益 信賴利益
📝 自始主觀不能之效力
💡 自始主觀不能之債權契約仍屬有效,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自始客觀不能 VS 自始主觀不能
定義 任何人皆無法給付(如標的物已滅失) 僅該債務人無法給付(如出賣他人之物)
契約效力 無效(民法第246條) 有效
損害賠償 信賴利益(民法第247條) 履行利益(民法第226條)
💬客觀不能導致契約根本無效,主觀不能下契約仍有效力以保護交易安全。
🧠 記憶技巧:主觀有效賠履行,客觀無效賠信賴。
⚠️ 常見陷阱:容易將「無權處分」導致物權效力待定,誤認為「買賣契約」也效力未定或無效。
無權處分 (民法第118條) 給付不能之責任歸屬 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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