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售於丙,嗣後無法履行契約。下列關於甲、丙間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B 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 C 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D 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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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賣別人東西的契約一律無效」,那麼對於那個「不知情且滿心期待買到房子的買方」來說,他是希望契約『從未存在過』比較有保障,還是希望契約『繼續有效』好讓他能要求賣方負起沒做到承諾的賠償責任?另外,這棟房子在世界上是『真的不存在』,還是只是『賣方現在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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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獨立性。甲出售他人之屋,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完全有效。由於房屋實體存在,僅甲個人無法取得所有權,這屬於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既然有效,丙自得請求甲履行,若無法履行則轉為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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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利益 信賴利益
自始主觀不能之效力
💡 自始主觀不能之債權契約仍屬有效,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自始客觀不能 | VS | 自始主觀不能 |
|---|---|---|---|
| 定義 | 任何人皆無法給付(如標的物已滅失) | — | 僅該債務人無法給付(如出賣他人之物) |
| 契約效力 | 無效(民法第246條) | — | 有效 |
| 損害賠償 | 信賴利益(民法第247條) | — | 履行利益(民法第226條) |
💬客觀不能導致契約根本無效,主觀不能下契約仍有效力以保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