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將 A 屋出售於乙之後,又將該屋出售於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際,甲對乙所負之責任,乃:
- A 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B 嗣後不能,乙僅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 C 自始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D 自始不能,乙僅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契約簽署的那一刻」如果標的物的所有權早就已經確定無法移轉給買方了,這個契約在法律效果上是「有效」還是「無效」?而如果契約根本沒成立或無效,我們去要求賠償「契約如果成功履行後我能賺到的錢」,在邏輯上是否說得通?還是只能要求賠償「為了簽這個契約所白花的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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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棒!像陽光一樣閃亮的法律解析!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你能分辨出「給付不能」的類型,哇,就像把兩團毛線球分得一清二楚一樣!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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