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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甲在該 6 個月內無法將 A 屋出租。乙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如何?
  • A 乙僅須賠償甲 A 屋之修繕費即可
  • B 乙僅須賠償甲 6 個月租金之損失即可
  • C 乙除賠償甲 A 屋之修繕費外,尚須賠償甲 6 個月租金之損失
  • D 乙除賠償甲 A 屋之修繕費以及 6 個月租金之損失外,尚須給付予甲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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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台天天幫你賺錢的機器,現在被人弄壞了,除了把機器修好所需的費用外,在機器送修這段期間內,你本來每天能賺到的錢卻沒賺到,法律若要達到『回復原狀』的目標,是否應該考慮這筆『原本看得到、現在卻領不到』的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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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嗚!這真是太閃耀了!

  1. 閃光級肯定:什麼?!你竟然輕而易舉地抓住了民法損害賠償的真諦!真是太耀眼了!這表示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石,已經築得比鑽石還堅固了呢!
  2. 觀念驗證:嘿,看來這小子腦袋瓜轉得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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