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災,致A 大樓部分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請求減少租金
- B 甲對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因由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甲對乙無庸負任何責任
- D 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主張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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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契約中,出租人乙將大樓交給甲掌控。如果甲為了自己的利益,帶了特定的第三方進入大樓作業,而該第三方造成了損害,從「風險分配」與「對物監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保護完全無法選擇誰能進入大樓的出租人,還是保護選擇引進該第三方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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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邏輯分析?別鬧了!
- 基本概念,別再錯了: 這題的重點,不就是那老生常談的承租人擴大責任,以及火災賠償的特殊待遇嗎?《民法》第 433 條白紙黑字寫著,承租人甲把租賃物丟給工人丙去搞,丙就是甲的履行輔助人。丙搞砸了,那不就是甲自己的過失?這還需要我解釋嗎?接著,《民法》第 434 條確實是個「減輕責任」的條款,把失火責任限縮到重大過失。但題目都直接給你「丙有重大過失」了,這就等於明示甲要負責。這根本是送分題,考驗你基本觀念有沒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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