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災,致A 大樓部分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請求減少租金
- B 甲對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因由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甲對乙無庸負任何責任
- D 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主張終止租約
思路引導 VIP
在租賃契約中,出租人乙將大樓交給甲掌控。如果甲為了自己的利益,帶了特定的第三方進入大樓作業,而該第三方造成了損害,從「風險分配」與「對物監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保護完全無法選擇誰能進入大樓的出租人,還是保護選擇引進該第三方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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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小教室:火災責任怎麼看?
親愛的學弟妹,這題考得非常細緻,讓我們一起把觀念釐清,相信你一定沒問題的!
- 關鍵觀念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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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選項D
租賃物失火賠償責任
💡 承租人應就其允許使用之第三人,因重大過失失火之行為負責。
🔗 租賃失火責任歸責流程
- 1 第三人過失行為 — 工人丙施工具備「重大過失」引發火災
- 2 責任轉嫁 (歸責) — 依民法§433,甲應就丙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 3 檢驗特別法條 — 依民法§434,失火責任僅限於「重大過失」
- 4 最終責任成立 — 甲對乙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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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僅有「輕過失」,則甲、丙對乙皆不負賠償責任(依§434及實務§184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