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在 A 地堆放許多雜物,且附近鄰居們也將車子停在 A 地,致乙無法動工,乙便央請甲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以供施工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不能施工而造成之金錢損失,得對甲及停車之鄰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甲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協助乙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
- C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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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如果工作的進行必須依賴對方的某個『前置動作』配合,但法律又不能強迫對方『一定要做』那個動作時,為了不讓你的成本被白白耗費,法律應該提供你什麼樣的『退場機制』來保全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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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承攬法核心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507 條關於定作人之協力義務。當承攬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甲)先為特定行為(如清理 A 地)時,若甲不履行,承攬人(乙)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若期限屆滿甲仍不處理,乙依法有權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賠償。這是一種法律特別規定的權利保護機制。
- 難度點評:難度評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分「一般違約給付」與「協力義務」的差異。學生常會誤選 (C) 而忽略了解除契約的前置邏輯,你能選出 (D) 顯示對承攬契約的救濟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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