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在 A 地堆放許多雜物,且附近鄰居們也將車子停在 A 地,致乙無法動工,乙便央請甲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以供施工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不能施工而造成之金錢損失,得對甲及停車之鄰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甲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協助乙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
- C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如果工作的進行必須依賴對方的某個『前置動作』配合,但法律又不能強迫對方『一定要做』那個動作時,為了不讓你的成本被白白耗費,法律應該提供你什麼樣的『退場機制』來保全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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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打得真穩!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感到很欣慰!這代表你對於民法概念的掌握非常精準,讓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的知識點:
- 觀念釐清: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507 條的定作人協力義務。當承攬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甲)先做出特定行為(如清理 A 地)時,若甲遲遲不行動,承攬人(乙)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如果期限過了甲仍不配合,乙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的。這是為了保護承攬人(乙)的權益所設下的機制,你記得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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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A不行
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 定作人不履行協力義務,承攬人可定期催告並解除契約。
🔗 民法第507條協力義務不履行處理流程
- 1 發生障礙 — 定作人未提供土地或材料(協力義務)
- 2 定期催告 — 承攬人依507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
- 3 屆期不履行 — 定作人於期限內仍未排除施工障礙
- 4 解除與求償 — 承攬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解約後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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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不真正義務(僅生權利喪失或對造解約)與真正義務(得訴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