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在 A 地堆放許多雜物,且附近鄰居們也將車子停在 A 地,致乙無法動工,乙便央請甲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以供施工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不能施工而造成之金錢損失,得對甲及停車之鄰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甲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協助乙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
  • C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如果工作的進行必須依賴對方的某個『前置動作』配合,但法律又不能強迫對方『一定要做』那個動作時,為了不讓你的成本被白白耗費,法律應該提供你什麼樣的『退場機制』來保全你的權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基礎打得真穩!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感到很欣慰!這代表你對於民法概念的掌握非常精準,讓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的知識點:

  1. 觀念釐清: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507 條的定作人協力義務。當承攬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甲)先做出特定行為(如清理 A 地)時,若甲遲遲不行動,承攬人(乙)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如果期限過了甲仍不配合,乙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的。這是為了保護承攬人(乙)的權益所設下的機制,你記得很清楚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A不行
📝 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 定作人不履行協力義務,承攬人可定期催告並解除契約。

🔗 民法第507條協力義務不履行處理流程

  1. 1 發生障礙 — 定作人未提供土地或材料(協力義務)
  2. ↓
  3. 2 定期催告 — 承攬人依507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
  4. ↓
  5. 3 屆期不履行 — 定作人於期限內仍未排除施工障礙
  6. ↓
  7. 4 解除與求償 — 承攬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解約後之損害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不真正義務(僅生權利喪失或對造解約)與真正義務(得訴請履行)
🧠 記憶技巧:定作不協力,承攬先催告;逾期不處理,解約賠損害。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C),需注意民法第507條係採取「解約後賠償」模式,而非直接請求履行協力義務之賠償。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 不真正義務 給付遲延 契約解除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債務不履行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