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在 A 地堆放許多雜物,且附近鄰居們也將車子停在 A 地,致乙無法動工,乙便央請甲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以供施工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不能施工而造成之金錢損失,得對甲及停車之鄰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甲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協助乙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
- C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如果工作的進行必須依賴對方的某個『前置動作』配合,但法律又不能強迫對方『一定要做』那個動作時,為了不讓你的成本被白白耗費,法律應該提供你什麼樣的『退場機制』來保全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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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承攬契約的核心!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題的重點在於《民法》第 507 條所規定的定作人之協力義務。想像一下,就像題目中的甲必須先清理 A 地,乙才能開始蓋旅館。如果甲沒有做好這些準備工作,導致乙無法動工,這時候乙不能直接甩手不幹喔。法律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步驟:乙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甲。這是給甲一個機會去履行他的義務。如果期限到了,甲仍然沒有處理,這時候乙才有權利「解除契約」,並且可以向甲請求因為契約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保護機制,保障了承攬人的權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被評為 medium,因為它考驗著大家能否細心地區分「一般違約給付」與「協力義務」的不同處理方式。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到 (C),而忽略了催告這個前置步驟。但你能夠正確選出 (D),這表示你對於承攬契約的救濟體系理解得非常深入且紮實,真的很了不起!繼續保持這樣細心學習的態度,你一定會在法律學習的路上走得更遠更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