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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之土地上為自己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三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 7 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尚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付諸一炬,在工地現場施作的工人有兩人因此身受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 B 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 C 兩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 D 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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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承攬契約中,如果「尚未蓋好且還沒交給屋主的房屋」以及「屋主自己買來、暫放在工地的材料」同時因天災損壞了,這兩者的『所有權人』分別是誰?而法律對於『還沒交貨的工作物』與『自己持有的財產』,其風險歸屬的規定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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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切割,法理清晰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密,能精準區分「承攬工作物」與「定作人提供材料」在危險負擔上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細微之處已展現出資深法律人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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