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之土地上為自己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三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 7 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尚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付諸一炬,在工地現場施作的工人有兩人因此身受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 B 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 C 兩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 D 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承攬契約中,如果「尚未蓋好且還沒交給屋主的房屋」以及「屋主自己買來、暫放在工地的材料」同時因天災損壞了,這兩者的『所有權人』分別是誰?而法律對於『還沒交貨的工作物』與『自己持有的財產』,其風險歸屬的規定是否會有所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切割,法理清晰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密,能精準區分「承攬工作物」與「定作人提供材料」在危險負擔上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細微之處已展現出資深法律人的思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承攬工作與材料之危險負擔
💡 區分工作物毀損(報酬危險)與材料毀損之歸屬原則。
比較維度 工作物(已施作部分) VS 材料(尚未施作)
法律依據 民法第508條第1項 — 民法第508條第2項
負擔主體 承攬人(報酬請求權) — 提供材料之當事人
關鍵時間點 工作物交付前 — 材料滅失時
💬工作物風險交付前歸承攬人,材料風險則隨提供者(所有權)歸屬。
🧠 記憶技巧:交付前:工作看承攬、材料看來源、工人看侵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定作人為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即應負擔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損害。
受領遲延 承攬人瑕疵修補義務 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債務不履行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