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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 B 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 C 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 D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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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以完成工作為目的』的契約中,當承攬人已經將成果交到定作人手中,且定作人也確認無誤並接管後,這件物品的『命運』與承攬人的『勞務報酬』是否還應該綁在一起?如果物品在定作人家中發生了意外,要求承攬人因此領不到薪水,這符合公平原則嗎?那麼,法律上應該設定哪一個『關鍵動作』來作為責任轉換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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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承攬契約中極其精微的「危險負擔移轉」時點,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區分責任歸屬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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