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取得乙為完成承攬之工作,而施作於 A 屋之全部材料之所有權
- B 乙施作材料於 A 屋之行為,乃加工
- C 乙得請求甲給付 1,000 萬元報酬
- D 乙所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承攬報酬之一部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505$ 條第 $1$ 項有關承攬報酬給付時點的規範,思考「工作完成」與「請求報酬」之間,是否尚須具備某個特定的法律行為(如:交付)方能使請求權屆至清償期?此外,針對施工材料結合於他人房屋之法律事實,請辨析《民法》物權編中「附合」與「加工」在定義上有何本質差異,並以此判斷該行為在法律學術語言中的精確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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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動產附合
💡 承攬材料附合於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與報酬性質。
| 比較維度 | 附合(不動產與動產) | VS | 加工 |
|---|---|---|---|
| 標的客體 |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 | — | 對他人之「動產」加工 |
| 所有權人 | 歸不動產所有人取得 | — | 原則歸材料人,例外歸加工人 |
| 民法法條 | 民法第 811 條 | — | 民法第 814 條 |
💬裝潢材料施作於房屋屬「附合」,由屋主取得材料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