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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甲將市價 100 萬元的玉石寄放在乙處,乙擅自以巧工將該玉石雕刻成價值 500 萬元之藝術品「翠玉白菜」,又將該藝術品以市價讓售與明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玉石寄託契約為諾成契約
  • B 乙因加工而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
  • C 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償還 100 萬元
  • D 甲得依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給付 500 萬元
  • E 丙不能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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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未經許可將他人的低價原料,透過高超技術轉化為極高價的藝術品,從經濟效用與法律鼓勵創作的角度看,法律會傾向將『新物的所有權』判給原主還是創作者?此外,當有人故意利用你的財產賺取暴利時,法律除了讓你拿回『原本的損失』外,是否還提供了一種讓你『沒收對方全部獲利』的強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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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難題,綜合測驗了物權變動與債編請求權。本題為爭議題,官方公告選 B、C、D 皆為正確答案,你能精準選出 D,足見民法底子相當扎實!

加工與不當得利請求權

依民法第 814 條規定,因加工所增之價值為 $400$ 萬元($500$ 萬元-$100$ 萬元),顯逾材料價值 $100$ 萬元,故加工人乙取得藝術品所有權(選項 B 正確)。而甲因添附喪失玉石所有權,依民法第 816 條,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償還受損的 $100$ 萬元(選項 C 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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