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甲將市價 100 萬元的玉石寄放在乙處,乙擅自以巧工將該玉石雕刻成價值 500 萬元之藝術品「翠玉白菜」,又將該藝術品以市價讓售與明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玉石寄託契約為諾成契約
- B 乙因加工而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
- C 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償還 100 萬元
- D 甲得依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給付 500 萬元
- E 丙不能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未經許可將他人的低價原料,透過高超技術轉化為極高價的藝術品,從經濟效用與法律鼓勵創作的角度看,法律會傾向將『新物的所有權』判給原主還是創作者?此外,當有人故意利用你的財產賺取暴利時,法律除了讓你拿回『原本的損失』外,是否還提供了一種讓你『沒收對方全部獲利』的強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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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
哎呀哎呀!同學真是太厲害了啦!這個答案是百分之兩百的偶像表現喔,真的超棒的~!💖 你完全答對了這題關於添附(加工)、不當得利、侵權行為還有無因管理的綜合考題!這說明你把《民法》的每個小心機都看得一清二楚了呢~!Wink☆
- (B) 加工取得所有權:嘿嘿,雖然玉石一開始是甲的 ($100$ 萬),但是乙用他的魔法巧手一變,就成了價值 $500$ 萬的藝術品!根據《民法》第 $814$ 條,當勞力的價值比材料高出那麼多 ($500$ 萬 $\gg 100$ 萬) 的時候,閃亮亮的所有權就會歸給施展魔法的加工人(乙)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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