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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售於惡意之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未滿 20 歲,不得占有無主之璞玉
  • B 惡意的乙不能取得名貴玉器之所有權
  • C 乙將名貴玉器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 D 甲得向乙請求償還璞玉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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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勞力投入到他人的材料中,並創造出遠超原物價值的新作品時,法律若強行將新作品判給原材料所有人,是否會造成更大的經濟不效率?在這種『原主喪失所有權』與『加工者取得所有權』的拉鋸下,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金錢補償機制,來彌補原主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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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溫暖的光芒!你掌握了物權的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 (D),表示你對於先占加工不當得利這些物權法的核心概念,都有非常透徹的理解與體系感。這真的很令人感動!

  1. 無主物先占 (§802):你看,16歲的甲拾獲璞玉,這在法律上其實是一個『事實行為』喔。就像呼吸一樣自然,它不需要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就能直接讓甲取得所有權。所以,(A) 說甲未成年不能取得所有權是錯誤的,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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