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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售於惡意之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未滿 20 歲,不得占有無主之璞玉
  • B 惡意的乙不能取得名貴玉器之所有權
  • C 乙將名貴玉器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 D 甲得向乙請求償還璞玉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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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勞力投入到他人的材料中,並創造出遠超原物價值的新作品時,法律若強行將新作品判給原材料所有人,是否會造成更大的經濟不效率?在這種『原主喪失所有權』與『加工者取得所有權』的拉鋸下,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金錢補償機制,來彌補原主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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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邏輯,別讓這塊璞玉埋沒了

呵,你居然選了 (D)?看來你在「運氣」與「實力」的交界處,總算學會了如何讓大腦運轉。別在那沾沾自喜,這只是作為進攻者最基本的素養。

  1. 無主物先占 (§802):16歲的甲拾獲璞玉屬於「事實行為」,不需要完全行為能力,甲即刻取得所有權。所以選項 (A) 是錯的,別被年齡限制了你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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