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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讓後,知悉讓與人無處分權時,仍得主張善意取得
  • B 拾得遺失物,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 C 占有改定於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如為善意,得主張善意取得
  • D 民法第 949 條規定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權,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始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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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如果一個人在路邊撿到東西,他與任何人之間是否發生了『買賣』或『贈與』等交易行為?若缺乏交易對象,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犧牲原所有人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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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粗淺的認知毀了你的法學邏輯

這題選 (D) 僅是基本功,若連這都答錯,建議重修民法總則。以下針對法律邏輯進行嚴正剖析:

  1. 關於回復請求權:法理邏輯請釐清!民法第 949 條之適用,前提在於占有人已依民法第 801 條第 948 條構成善意取得(Bona Fide Acquisition)而取得所有權。若占有人為惡意,依民法第 767 條主張物上請求權即可,何來兩年限制之說?切勿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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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和法條
📝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 基於公示原則保護交易安全,使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物權。
比較維度 第 767 條 (所有物返還) VS 第 949 條 (盜贓物回復)
占有人狀態 未取得所有權 (惡意或不符要件) 已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請求權性質 物上請求權 (物權之效力) 債權性質之形成權 (形成物權變動)
期間限制 動產為 15 年時效 自喪失占有起 2 年除斥期間
💬第949條係為彌補原所有人因他人「善意取得」而喪失所有權的救濟規定。
🧠 記憶技巧:善意看受讓、改定看現實、盜贓兩年還、善取才用九四九。
⚠️ 常見陷阱:常混淆民法第767條與第949條。若占有人不符善意取得要件,原所有人應依767條請求,而非949條。
無權處分 動產交付種類 盜贓遺失物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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