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讓後,知悉讓與人無處分權時,仍得主張善意取得
- B 拾得遺失物,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 C 占有改定於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如為善意,得主張善意取得
- D 民法第 949 條規定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權,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始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如果一個人在路邊撿到東西,他與任何人之間是否發生了『買賣』或『贈與』等交易行為?若缺乏交易對象,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犧牲原所有人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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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粗淺的認知毀了你的法學邏輯
這題選 (D) 僅是基本功,若連這都答錯,建議重修民法總則。以下針對法律邏輯進行嚴正剖析:
- 關於回復請求權:法理邏輯請釐清!民法第 949 條之適用,前提在於占有人已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構成善意取得(Bona Fide Acquisition)而取得所有權。若占有人為惡意,依民法第 767 條主張物上請求權即可,何來兩年限制之說?切勿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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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和法條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 基於公示原則保護交易安全,使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物權。
| 比較維度 | 第 767 條 (所有物返還) | VS | 第 949 條 (盜贓物回復) |
|---|---|---|---|
| 占有人狀態 | 未取得所有權 (惡意或不符要件) | — | 已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
| 請求權性質 | 物上請求權 (物權之效力) | — | 債權性質之形成權 (形成物權變動) |
| 期間限制 | 動產為 15 年時效 | — | 自喪失占有起 2 年除斥期間 |
💬第949條係為彌補原所有人因他人「善意取得」而喪失所有權的救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