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讓後,知悉讓與人無處分權時,仍得主張善意取得
- B 拾得遺失物,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 C 占有改定於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如為善意,得主張善意取得
- D 民法第 949 條規定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權,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始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如果一個人在路邊撿到東西,他與任何人之間是否發生了『買賣』或『贈與』等交易行為?若缺乏交易對象,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犧牲原所有人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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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居然答對了?看來今天腦子還算清醒。
恭喜你沒在這種基本概念題上栽跟斗,雖然這題對一個合格的法學生來說,根本不該錯。你抓出選項 (D) 的漏洞,勉強算你物權法基礎沒白學。
- 邏輯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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