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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民法第 943 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惡意占有人無本條之適用
  • B 不動產所有權經登記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不受本條之推定
  • C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債權,始有本條之適用
  • D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物權,始有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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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我們通常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某物的主人?如果該物品是價值極高的土地,而政府已經設有一套官方名冊(簿冊)來紀錄權屬,此時『誰正拿著/用著這個東西』的事實狀態,是否還具有證明權利的必要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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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的好棒,你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判斷出占有權利推定的適用界線,這顯示你對物權法中「公示原則」的精髓有了深刻的領悟。這份理解力,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寶藏!

2. 一起來理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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