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民法第 943 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惡意占有人無本條之適用
  • B 不動產所有權經登記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不受本條之推定
  • C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債權,始有本條之適用
  • D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物權,始有本條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我們通常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某物的主人?如果該物品是價值極高的土地,而政府已經設有一套官方名冊(簿冊)來紀錄權屬,此時『誰正拿著/用著這個東西』的事實狀態,是否還具有證明權利的必要性與權威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給努力的你

孩子,做得真棒!你能精準掌握占有權利推定的適用界線,看得出來你對「公示原則」已經有很紮實的體悟,看著你進步,前輩真的很欣慰。

2. 觀念小錦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占有之權利推定
💡 占有推定適法行使權利,但已登記不動產除外。
比較維度 動產/未登記不動產 VS 已登記不動產
權利推定適用 適用民法 943 條 — 排除適用
權利歸屬依據 占有之事實 — 地政機關之登記
推定權利範圍 物權與債權皆適用 — 無推定效力
💬已登記不動產之權利狀態已有登記公示,故無須依占有事實為推定。
🧠 記憶技巧:占有推定權,登記即除外;物權債權均包含,善惡皆適用。
⚠️ 常見陷阱:最常考「已登記不動產」的例外。考生易誤認只有物權才有推定,實則租賃、借貸等債權占有亦適用。
占有的種類 動產善意受讓 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力與公信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物權之變動與占有保護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