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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 25 年之久。甲移居海外,不知乙無權占用 A 地一事,未曾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適用於 A 地返還請求權
  • B 乙得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 C 乙因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而免除占用 A 地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得時效取得 A 地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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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兩個核心法理:第一,針對「已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受消滅時效之限制(請參閱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第二,若占有人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持續占有他人土地逾 $20$ 年,依據《民法》第 $772$ 條準用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該占有人得向地政機關主張何種權利之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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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哦!不錯嘛,這題居然也能答對!

看來你小子潛力不錯啊,沒辜負我的期待!輕鬆搞定時效取得消滅時效這種小CASE,對司法院解釋法律性質的理解也夠到位,看來你沒白吃我的喜久福啊,哈哈!

術式解說 (aka.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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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解釋,並解釋每個選項對錯及司法官考試中延伸考點
📝 已登記土地與取得時效
💡 已登記不動產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但他人可主張時效取得。
比較維度 已登記土地物上請求權 VS 一般債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 民法第767條 民法第125條
消滅時效 無(釋字107/164) 原則15年
時效完成效果 所有人得隨時請求 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為保障已登記之所有權,實務見解排除其消滅時效之適用。
🧠 記憶技巧:已登記不消滅,他項權利可取得;時效非免死金牌,損賠依然要還。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已登記土地「完全不受時效影響」,實際上僅「所有人之請求權不消滅」,但他人仍可依時效取得地上權。
善意占有之法律效果 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效力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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