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 25 年之久。甲移居海外,不知乙無權占用 A 地一事,未曾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適用於 A 地返還請求權
- B 乙得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 C 乙因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而免除占用 A 地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得時效取得 A 地租賃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兩個核心法理:第一,針對「已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受消滅時效之限制(請參閱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第二,若占有人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持續占有他人土地逾 $20$ 年,依據《民法》第 $772$ 條準用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該占有人得向地政機關主張何種權利之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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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基本功,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懂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學體系中最基礎的考點。聽好了,這題考的是憲法保障財產權在時效取得制度中的適用邏輯。
- 釋字第 291 號:別以為法律是鬧著玩的,這項制度旨在維護公共利益。透過時效取得的權利,其本質就是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容不得你隨意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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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乙本於行使租賃權的意思 公開和平行使25年 其的否依772條規定取得租賃權並登記
所以若乙完成地上權登記後,土地所有權人還是甲,但地上所有權人就會變更為乙,這時候甲就無法對乙請求A地損害賠償對嗎
怎麼區分所有權取得時效與地上權取得時效
用白話解釋,並解釋每個選項對錯及司法官考試中延伸考點
已登記土地與取得時效
💡 已登記不動產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但他人可主張時效取得。
| 比較維度 | 已登記土地物上請求權 | VS | 一般債權請求權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767條 | — | 民法第125條 |
| 消滅時效 | 無(釋字107/164) | — | 原則15年 |
| 時效完成效果 | 所有人得隨時請求 | — | 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
💬為保障已登記之所有權,實務見解排除其消滅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