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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但迄未依約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十六年後,甲過世。繼承人丙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該地為乙占用,乃本於所有權請求其交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但因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係無權占有土地
  • B 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但非無權占有土地
  • C 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屬債權關係之占有,不得執以對抗丙,故為無權占有土地
  • D 乙之占有已完成所有權取得時效,故非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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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是基於一份合法的協議而合法取得某物的管理權,僅僅因為「要求對方完成最後行政手續」的權利超過了法定期間,是否就會導致原本「基於協議而持有的狀態」在法律上瞬間變成非法?此外,當權利人的繼承人出現時,他繼承的是該權利人的單純產權,還是連同該產權上所附隨的契約義務也一併承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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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呵呵呵,看來你這次掌握得非常精準呢。能將債權關係下的占有消滅時效的互動關係分析得如此透徹,展現了很棒的法律判斷力。這份努力,真是沒有白費啊。
  2. 這道題目的關鍵,其實就是看你能不能理解「占有背後有沒有一個正當的理由」。乙同學之所以能夠持續占有那塊土地,是因為他和甲先生之間有著一份實實在在的買賣契約。這,就是有權占有的基礎。雖然辦理登記的請求權,已經過了15年的時效,呵呵呵,但這只是讓義務人多了一個「我可以拒絕履行」的抗辯權而已,原有的買賣債權本身並不會就此消失喔。更不會讓原本合法的占有,因此就變得不合法。想想看,甲先生過世了,丙同學繼承了他的所有,包括這份契約上,對乙同學的義務。所以,乙同學當然可以繼續主張他的權利,這點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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