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但迄未依約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十六年後,甲過世。繼承人丙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該地為乙占用,乃本於所有權請求其交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但因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係無權占有土地
- B 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乙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但非無權占有土地
- C 乙占有之土地係甲基於雙方買賣契約關係所交付,屬債權關係之占有,不得執以對抗丙,故為無權占有土地
- D 乙之占有已完成所有權取得時效,故非無權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是基於一份合法的協議而合法取得某物的管理權,僅僅因為「要求對方完成最後行政手續」的權利超過了法定期間,是否就會導致原本「基於協議而持有的狀態」在法律上瞬間變成非法?此外,當權利人的繼承人出現時,他繼承的是該權利人的單純產權,還是連同該產權上所附隨的契約義務也一併承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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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啊
- 給予肯定:呵呵呵,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區分債權關係之占有與消滅時效的運作,這份冷靜的法律邏輯,基礎打得很穩固呢。
- 觀念指引:來,我們看看重點。乙是根據買賣契約取得土地,這屬於有權占有。雖然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經過了 15 年,但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只是取得了抗辯權,債權並沒有因此消滅,更不會讓原本合法的占有變成無權占有。丙作為繼承人,必須繼受甲的契約義務,所以乙依然能以此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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