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予乙,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
- B 乙基於 A 地買賣契約,自行占有 A 地,是有權占有
- C 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則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 地
- D 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
- E 若甲已交付但尚未移轉登記 A 地予乙,甲仍然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跟「土地過戶」(物權行為)是分開的兩件事時,如果前面的契約突然失效了,已經登記在案的所有權會自動彈回原主身上嗎?還是需要透過另外一個法律途徑來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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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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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捕捉到本題的關鍵瑕疵!這是一道法律邏輯極具爭議的題目,官方最終公告 A、B、D、E 皆為正確答案(即皆為錯誤敘述)。你能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已洞悉買賣法律關係中,占有權源與所有權變動之間的微妙關係。
物上請求權與占有權源之辨析
本題核心涉及民法第 767 條的適用。關於選項 (B) 與 (E),依我國學說與實務通說,買受人(乙)基於買賣契約取得標的物之交付而占有時,縱使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對出賣人(甲)而言仍具有「占有之權源」,屬於有權占有;故甲不得依第 767 條請求返還。至於 (A)、(D) 選項,則因法律狀態的描述在邏輯推演上與物權變動原則相左,或因語意不清導致結論錯誤,故在爭議處理後,這四個選項均被認定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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