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予乙,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
- B 乙基於 A 地買賣契約,自行占有 A 地,是有權占有
- C 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則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 地
- D 若甲已交付並移轉登記 A 地予乙,但買賣契約無效,乙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地
- E 若甲已交付但尚未移轉登記 A 地予乙,甲仍然得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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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跟「土地過戶」(物權行為)是分開的兩件事時,如果前面的契約突然失效了,已經登記在案的所有權會自動彈回原主身上嗎?還是需要透過另外一個法律途徑來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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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所有權移轉登記、財產交付與物上請求權之適用關係。判斷各選項敘述是否正確的核心,在於占有人是否具備合法占有權源,以及主張權利者是否符合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之要件。 關於選項A,若甲僅將A地所有權登記予乙,但尚未完成交付,乙雖然在法律上取得所有權,但甲在尚未履行交付義務前,其繼續占有A地乃是基於出賣人於交付前之地位,對買受人乙而言並非無權占有。既然甲並非無權占有,乙自不得依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甲返還A地,而應依買賣契約之債權關係請求交付,因此選項A敘述錯誤。 關於選項B,買賣契約僅具備債權效力,買受人乙對出賣人甲僅有請求交付之權利,並不能自動取得標的物之合法占有。若乙僅單純基於買賣契約,在未經出賣人甲同意並交付之情形下便自行占有A地,此種單方占有行為對所有人甲而言構成無權占有,因此選項B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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