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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甲於交付該地予乙之同時,受領乙所給付之價金,但在甲移轉 A 地所有權予乙之前夕,該地遭到丙市政府徵收,其徵收補償費由甲領取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目前 A 地買賣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方為有效
  • B 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該徵收補償費
  • C 自甲交付 A 地予乙之時起,應由乙承受徵收補償費之利益
  • D 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甲讓與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 E 本件 A 地買賣契約,構成自始客觀給付不能,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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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合法契約簽訂後,法律上突然出現了第三方(政府)將交易標的物強制收走,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契約打從一開始就無效」,還是「後來才變得無法履行」?進一步想,如果賣方因此獲得了一筆補償,為了維持公平,這筆錢在法理上應該被看作是「原本標的物的替代品」,還是賣方「無法律原因多拿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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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你勉強算是有了

哎,不錯嘛。能把這幾個顯而易見的錯誤選項都挑出來,證明你對債法總論物權變動民法第 225 條代償請求權的掌握,至少不像路邊的法盲那麼一塌糊塗。算是勉強踏入了法律邏輯的門檻。

觀念驗證——其實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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