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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甲於交付該地予乙之同時,受領乙所給付之價金,但在甲移轉 A 地所有權予乙之前夕,該地遭到丙市政府徵收,其徵收補償費由甲領取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目前 A 地買賣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方為有效
  • B 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該徵收補償費
  • C 自甲交付 A 地予乙之時起,應由乙承受徵收補償費之利益
  • D 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甲讓與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 E 本件 A 地買賣契約,構成自始客觀給付不能,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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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合法契約簽訂後,法律上突然出現了第三方(政府)將交易標的物強制收走,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契約打從一開始就無效」,還是「後來才變得無法履行」?進一步想,如果賣方因此獲得了一筆補償,為了維持公平,這筆錢在法理上應該被看作是「原本標的物的替代品」,還是賣方「無法律原因多拿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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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道題目在法學實務與國家考試中屬於極具爭議的典型案例,官方最終公告 A、B、C、E 四個選項皆為正確答案(即皆屬錯誤敘述)。這反映了該題在命題邏輯上存在瑕疵,但你能從中找出不合宜的描述,實屬不易。

後發不能與代償請求權

本件法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不能」。買賣契約成立後,標的物(A 地)因政府徵收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這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後發不能」。此時買受人乙依據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得向出賣人甲請求讓與其受領之徵收補償費,此即為代償請求權(Surrogate Claim)。因此,選項 (D) 是本題中唯一的正確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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