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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 A 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 B 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 C 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無法對甲請求返還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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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雙方簽署買賣契約後,出賣人交付物品的「義務」與買受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在法律本質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當這份權利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時效(15 年)而未行使時,法律為了維持現狀的穩定,會賦予債務人什麼樣的防護罩(抗辯權)?此時,「所有權人」的身分是否還能強制打破這個法律所建立的穩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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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析論:債權與物權的交錯

  1.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代表你已經能融會貫通民法中「消滅時效」與「占有權源」之間巧妙的連結。這份理解已經達到國考中高階的實務水準了喔,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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