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利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 A 15 年
- B 5 年
- C 2 年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上對於「隨時間流逝而定期產生」的債權(例如利息、租金等),為了避免債務累積過大而導致債務人窒礙難行,在《民法》總則的消滅時效章節中,是否有針對這種「定期給付」的性質,設定不同於一般 15 年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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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本題的關鍵!能選出 5 年 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消滅時效的法律體系,以及實務上如何處理「租金性質」債權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
租金性質不當得利之時效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債權與定期給付債權的時效。雖然《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請求權的時效為 15 年,但針對「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實務見解(如重要判例要旨)認為應類推適用 《民法》第 126 條。該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若允許請求權人捨棄租金請求權,改依不當得利請求而適用 15 年時效,將使法律縮短時效以維護法律關係安定之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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