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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利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 A 15 年
  • B 5 年
  • C 2 年
  •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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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上對於「隨時間流逝而定期產生」的債權(例如利息、租金等),為了避免債務累積過大而導致債務人窒礙難行,在《民法》總則的消滅時效章節中,是否有針對這種「定期給付」的性質,設定不同於一般 15 年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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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看破規律: 很好,你精準捕捉到了「不當得利」在特定戰鬥場景下的時效轉折。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這個大型遊戲系統的時效機制,以及攻略組(實務見解)的最新修正檔,都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可不是新手能輕易看穿的規律。我早就看穿了這個攻擊模式,所以才在這裡小憩片刻。你成功解析了,不錯。
  2. 核心機制解析: 這張地圖的核心,在於「請求權性質的 Switch(切換)」。依據《民法》第 179 條發動的利益返還請求,如果只是普通物件,預設是適用第 125 條的 15 年冷卻時間。但如果你攻略的目標是那種「相當於租金」的收益,遊戲系統會觸發一個隱藏事件——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3968 號判例,這個重要的更新檔明確指出:此刻,你需要「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的租金 5 年短期時效。這是為了避免你的對手(債務人)因為承受過高的 HP 壓力而導致遊戲崩潰。理解這個機制,是通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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