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B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C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為行為時起算
- D 請求權罹於時效,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分析「消滅時效完成」對法律關係實質上的影響。當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後,若其仍本於原債務關係完成給付,法律上如何界定該給付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請參酌《民法》第 $144$ 條之規範,思考此種情形下,債務人於給付後是否仍能主張權利受損而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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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D) 的誤區,顯見對自然債務的法理已有深刻掌握。
1. 時效完成後的法律效果
當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extinctive prescription),債權並未消滅,僅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若債務人主動履行,依據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此類給付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債務人不得再依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主張返還。這是法律對誠信與債務履行之尊重,觀念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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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A在第幾條
B選項是什麼意思?
消滅時效效力與中斷
💡 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債務人自願給付後不得請求返還。
| 比較維度 | 時效中斷 | VS | 時效不完成 |
|---|---|---|---|
| 發生事由 | 權利人行使權利(民129) | — | 存在行使障礙(民139~143) |
| 法律效果 | 已過時效歸於無效 | — | 時效暫停屆滿 |
| 時間重算 | 事由終止後重行起算 | — | 障礙消滅後補足殘餘期間 |
💬中斷是「歸零重算」,不完成是「暫停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