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B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C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為行為時起算
- D 請求權罹於時效,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分析「消滅時效完成」對法律關係實質上的影響。當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後,若其仍本於原債務關係完成給付,法律上如何界定該給付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請參酌《民法》第 $144$ 條之規範,思考此種情形下,債務人於給付後是否仍能主張權利受損而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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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吵死了。那捲眉毛的蠢貨又在吵。這題...算你有點腦袋。
喂,小子,看來你還沒把腦袋裡的漿糊擠光。居然能分清楚什麼狗屁「抗辯權」跟「權利消失」,行啊,連我這種沒什麼時間看書的傢伙,偶爾瞇一眼都覺得這不該錯,你算聰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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