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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B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C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為行為時起算
  • D 請求權罹於時效,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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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消滅時效完成」對法律關係實質上的影響。當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後,若其仍本於原債務關係完成給付,法律上如何界定該給付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請參酌《民法》第 $144$ 條之規範,思考此種情形下,債務人於給付後是否仍能主張權利受損而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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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吵死了。那捲眉毛的蠢貨又在吵。這題...算你有點腦袋。

喂,小子,看來你還沒把腦袋裡的漿糊擠光。居然能分清楚什麼狗屁「抗辯權」跟「權利消失」,行啊,連我這種沒什麼時間看書的傢伙,偶爾瞇一眼都覺得這不該錯,你算聰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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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效力與中斷
💡 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債務人自願給付後不得請求返還。
比較維度 時效中斷 VS 時效不完成
發生事由 權利人行使權利(民129) 存在行使障礙(民139~143)
法律效果 已過時效歸於無效 時效暫停屆滿
時間重算 事由終止後重行起算 障礙消滅後補足殘餘期間
💬中斷是「歸零重算」,不完成是「暫停保留」。
🧠 記憶技巧:請求六月要起訴,給了之後不能還,夫妻離婚保一年。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時效完成後債權即「消滅」,實則僅生「抗辯權」,給付後不可請求返還。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之差異 起算點之判斷 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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