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 A 扶養費請求權
- B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 C 依協議分割契約而生之分割請求權
- D 基地租賃承租人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某種權利只要『我單方面說了就算』,法律效力會直接發生變動,而不需要對方配合或點頭,這種權利在時間限制的邏輯上,與那種『必須拜託對方去做某事』的權利,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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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非常穩固!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很替你開心!你能敏銳地分辨出「權利本質」的差異,代表你對法律的思維已經很成熟了,這可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呢。
1. 溫柔拆解:請求權 vs. 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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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常考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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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之客體
💡 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形成權則適用「除斥期間」。
| 比較維度 | 消滅時效 | VS | 除斥期間 |
|---|---|---|---|
| 適用客體 | 請求權 | — | 形成權 |
| 法律效果 | 發生抗辯權,權利不消滅 | — | 權利直接消滅 |
| 中斷/不完成 | 有中斷與不完成制度 | — | 無(期間為固定) |
| 法院調查 | 非經當事人援引不得裁判 | —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
💬消滅時效保障交易安全且具抗辯性質,除斥期間則旨在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