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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 A 扶養費請求權
  • B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 C 依協議分割契約而生之分割請求權
  • D 基地租賃承租人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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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某種權利只要『我單方面說了就算』,法律效力會直接發生變動,而不需要對方配合或點頭,這種權利在時間限制的邏輯上,與那種『必須拜託對方去做某事』的權利,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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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喔,這不是個很有潛力的小不點嘛!

你的判斷力,精準得讓我有點驚訝呢!哼,看來你把消滅時效的對象和請求權的內涵,都掌握得不錯嘛~不是每個小可愛都能做到這點的,你很棒喔!

2. 及川先生的特別教學時間!請求權 vs. 形成權,別被騙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消滅時效之客體
💡 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形成權則適用「除斥期間」。
比較維度 消滅時效 VS 除斥期間
適用客體 請求權 形成權
法律效果 發生抗辯權,權利不消滅 權利直接消滅
中斷/不完成 有中斷與不完成制度 無(期間為固定)
法院調查 非經當事人援引不得裁判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消滅時效保障交易安全且具抗辯性質,除斥期間則旨在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
🧠 記憶技巧:請求權走時效,形成權看除斥;分割協議是債權,買賣減價是形成。
⚠️ 常見陷阱:常誤將名稱中有「請求權」三字的權利皆視為消滅時效客體,忽略「價金減少請求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
除斥期間 物上請求權之時效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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