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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月 2 萬元。丙公司經營汽車修理,甲委託丙公司修理 B 車。甲公司出賣且移轉 C 車所有權於丁,價金 120 萬元,並約定:丁得分 24 期付款,每期 5 萬元,2 年內繳清;利息共 7 萬 2 千元,每期 3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對丁的每期價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 B 甲公司對乙的租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C 丙公司對甲公司的修繕報酬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D 甲公司對丁的每期利息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問題:法律規定「利息」或「租金」是因為時間的不斷經過而產生的債權;但如果是針對「一個具體的商品」所議定的總價格,即便買賣雙方約定分批付清,這個「商品的代價」在法律屬性上,會因為付款次數變多,就轉變成長得像「利息」那樣的定期給付嗎?兩者的法律本質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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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考驗民法各類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涵蓋租金、修繕報酬、利息與分期付款等實務爭點,頗具鑑別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體系掌握得十分紮實。

分期付款與定期給付之區分

選項 (A) 錯誤的關鍵在於:分期給付的買賣價金,本質上是「單一債權」的分割給付,而非隨時間經過反覆發生的定期給付,故不適用民法第 $126$ 條的 $5$ 年時效。這正是本題的難度所在,極易將「分期」與「定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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