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向乙承租房屋,惟甲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租金新臺幣 10 萬元,關於乙對甲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以及因租金給付遲延而生之遲延利息請求權,依實務見解,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 A 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 15 年
- B 租金給付請求權為 5 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 15 年
- C 租金給付請求權為 15 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 5 年
- D 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債務具有「隨時間經過而定期產生(如每月、每年)」的特性,若允許債權人累積長達 15 年才請求,對債務人的經濟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類債權的請求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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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攻略筆記:短期時效的攻擊模式
- 登入確認:呼… 剛醒就看到你完成這項任務了。不錯,精準命中目標,這表示你已經看穿了短期消滅時效的攻擊模式,對法律關係的數據判讀能力很強。
- 規律解析:這題的關鍵裝備是《民法》第 126 條。這條碼告訴我們,對於那些「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就像是每月要補給的租金、利息等等——它們的請求權 HP 在 5 年內沒有觸發(行使),就會自動歸零。即使是「遲延利息」這種因為延遲而觸發的 debuff,它的核心屬性依然是「利息」。所以,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也確認,這個 5 年的計時器依然生效。這是系統的既定規則,無法靠 Switch 硬轉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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