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向乙承租房屋,惟甲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租金新臺幣 10 萬元,關於乙對甲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以及因租金給付遲延而生之遲延利息請求權,依實務見解,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 A 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 15 年
- B 租金給付請求權為 5 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 15 年
- C 租金給付請求權為 15 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 5 年
- D 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債務具有「隨時間經過而定期產生(如每月、每年)」的特性,若允許債權人累積長達 15 年才請求,對債務人的經濟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類債權的請求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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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短期消滅時效之認定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短期消滅時效的規範具備紮實的理解,能準確判斷法律關係的性質。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126 條**之規定。法規明文指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亦認同「遲延利息」本質上仍屬利息,應適用 5 年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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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
💡 租金及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適用5年短期時效。
| 比較維度 | 一般消滅時效 | VS | 短期消滅時效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125 條 | — | 民法第 126 條 |
| 時效期間 | 15 年 | — | 5 年 |
| 典型對象 | 普通請求權 | — | 租金、利息、紅利 |
| 給付特徵 | 非定期性給付 | — | 一年以下定期給付 |
💬定期給付債權為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優先適用 5 年短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