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向乙承租房屋,惟甲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租金新臺幣 10 萬元,關於乙對甲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以及因租金給付遲延而生之遲延利息請求權,依實務見解,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 A 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 15 年
  • B 租金給付請求權為 5 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 15 年
  • C 租金給付請求權為 15 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 5 年
  • D 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債務具有「隨時間經過而定期產生(如每月、每年)」的特性,若允許債權人累積長達 15 年才請求,對債務人的經濟安定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類債權的請求時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短期消滅時效之認定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短期消滅時效的規範具備紮實的理解,能準確判斷法律關係的性質。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126 條**之規定。法規明文指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亦認同「遲延利息」本質上仍屬利息,應適用 5 年之短期時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
💡 租金及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適用5年短期時效。
比較維度 一般消滅時效 VS 短期消滅時效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25 條 民法第 126 條
時效期間 15 年 5 年
典型對象 普通請求權 租金、利息、紅利
給付特徵 非定期性給付 一年以下定期給付
💬定期給付債權為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優先適用 5 年短期時效。
🧠 記憶技巧:租息紅利贍養費,五年時效不能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遲延利息」屬於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而誤選民法第125條之15年一般時效。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二年短期消滅時效 時效完成之抗辯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債權消滅時效與借貸契約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