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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遂於 100 年 1 月 5 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對此為時效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
  • B 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
  • C 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
  • D 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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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棵大樹(主債權)已經因為時間過久而無法強制作為採收的對象,那麼依附在大樹上生長出來的小果實(附隨債權),在邏輯上是否還能獨立於大樹之外而被要求履行?兩者的法律命運應該是分離的,還是應該具有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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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消滅時效中「主從權利」的關聯性,代表你的民法總則基礎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邏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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