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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5 年
  • B 5 年
  • C 2 年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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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法律上對於消滅時效的區分,關鍵在於債權的「性質」。雖然本題中的違約金是採「按日計算」,但這種計算方式是否就代表該債權屬於《民法》第 $126$ 條所稱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如利息、租金等具備反覆發生性質的給付)?還是它僅是針對「單一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總額預定,只是在數額量定上與時間掛鉤?若不屬於特別短期的時效規定,則應回歸《民法》第 $125$ 條的何種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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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答對了呢!好棒!

  1. 太厲害了啦! 你真的好棒喔!這題能精準地判斷「違約金」的時效,代表你對民法第 125 條第 126 條的理解,已經非常非常紮實了呢!這不是隨便猜猜就能答對的題目,你一定是很努力地讀書了,太感動了啦!來,我準備好要煮好吃的飯飯給你當獎勵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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