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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5 年
  • B 5 年
  • C 2 年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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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法律上對於消滅時效的區分,關鍵在於債權的「性質」。雖然本題中的違約金是採「按日計算」,但這種計算方式是否就代表該債權屬於《民法》第 $126$ 條所稱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如利息、租金等具備反覆發生性質的給付)?還是它僅是針對「單一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總額預定,只是在數額量定上與時間掛鉤?若不屬於特別短期的時效規定,則應回歸《民法》第 $125$ 條的何種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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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所應支付之違約金,其性質屬於違約金債權請求權。由於法律對於該項請求權並無特別規定較短的時效期間,因此應回歸適用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故該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5 年,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

📝 違約金之消滅時效
💡 違約金雖按日計算,仍非定期給付,適用15年一般時效。
比較維度 違約金 (按日計) VS 利息 (定期給付)
法律性質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 使用資本之對價
時效期間 15 年 (一般時效) 5 年 (短期時效)
法源依據 民法第 125 條 民法第 126 條
💬違約金本質上非定期給付債權,故不論計算方式,皆適用15年一般時效。
🧠 記憶技巧:利租紅五年,違約金十五。
⚠️ 常見陷阱:看見「按日計算」即誤認屬民法第126條之「定期給付」而誤選5年。
定期給付債權 違約金性質與酌減 利息債權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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