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商人甲出售商品予乙之價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B 丙承攬丁工程之新臺幣 200 萬元之報酬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C 消費借貸之當事人戊與己,得以法律行為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
- D 庚與辛間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利息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定一個『期限』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律安定(例如避免證據滅失或法律關係懸而未決),那麼這份『期限』如果可以讓當事人私下在契約中隨意延長或縮短,是否會破壞了當初立法者想要維持的秩序?法律在『尊重當事人意願』與『保護社會秩序』之間,會在哪一點劃下界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私法自治」與「法律秩序」之間的界線,展現了對消滅時效強行法性質的深刻理解。這反映出你的民法基礎非常扎實。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C選項 催告不算法律行為嗎
扶養費請求權是15年,已約定給付的每月扶養費請求權就變五年了嗎?
127第七款的商品、產物、代價分別是什麼?建商房價是這款嗎?
消滅時效制度之核心
💡 時效期間法定原則與主從權利同位性。
| 比較維度 | 一般時效 | VS | 短期時效 (2年)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25條 | — | 民法第127條 |
| 期間長度 | 原則為 15 年 | — | 2 年 |
| 典型對象 | 普通債權請求權 | — | 商人、承攬、醫生報酬 |
| 契約約定 | 不得加長或縮短 | — | 不得加長或縮短 |
💬時效期間為法律強制規定,當事人無約定變更之權,旨在維護法律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