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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商人甲出售商品予乙之價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B 丙承攬丁工程之新臺幣 200 萬元之報酬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C 消費借貸之當事人戊與己,得以法律行為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
  • D 庚與辛間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利息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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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定一個『期限』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律安定(例如避免證據滅失或法律關係懸而未決),那麼這份『期限』如果可以讓當事人私下在契約中隨意延長或縮短,是否會破壞了當初立法者想要維持的秩序?法律在『尊重當事人意願』與『保護社會秩序』之間,會在哪一點劃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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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私法自治」與「法律秩序」之間的界線,展現了對消滅時效強行法性質的深刻理解。這反映出你的民法基礎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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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請求權是15年,已約定給付的每月扶養費請求權就變五年了嗎? 127第七款的商品、產物、代價分別是什麼?建商房價是這款嗎?
📝 消滅時效制度之核心
💡 時效期間法定原則與主從權利同位性。
比較維度 一般時效 VS 短期時效 (2年)
法條依據 民法第125條 民法第127條
期間長度 原則為 15 年 2 年
典型對象 普通債權請求權 商人、承攬、醫生報酬
契約約定 不得加長或縮短 不得加長或縮短
💬時效期間為法律強制規定,當事人無約定變更之權,旨在維護法律安定。
🧠 記憶技巧:時效法定不能改(147條),主權利掛從權利栽(146條)。
⚠️ 常見陷阱:誤認時效可由契約自由約定(延長或縮短皆禁止);或誤認利息時效未到仍可主張(主權利消滅則及於從權利)。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區別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時效消滅後之抗辯權與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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