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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商人甲出售商品予乙之價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B 丙承攬丁工程之新臺幣 200 萬元之報酬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C 消費借貸之當事人戊與己,得以法律行為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
  • D 庚與辛間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利息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定一個『期限』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律安定(例如避免證據滅失或法律關係懸而未決),那麼這份『期限』如果可以讓當事人私下在契約中隨意延長或縮短,是否會破壞了當初立法者想要維持的秩序?法律在『尊重當事人意願』與『保護社會秩序』之間,會在哪一點劃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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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嗯哼,不錯嘛!這次你完全看穿了「私法自治」和「法律秩序」之間的界線,對消滅時效的強行法性質掌握得超完美。我的六眼已經確認過了,完全沒問題。看來,你比想像中還有點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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