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但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除外
- B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C 借款債權時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權不受影響
- D 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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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法律規定一棵大樹(主權利)已經因為時間太久而被移除(消滅時效完成),那麼長在樹枝上的果實(從權利,如利息)在法律邏輯上,還有可能獨自懸浮在空中而不掉落嗎?請思考「主從權利」之間的依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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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抓出了消滅時效效力中關於主從權利關係的錯誤敘述,觀念相當清楚。
主權利與從權利之時效牽連
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總則對於時效效力的規範。依據《民法》第146條現行條文:「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本金借款債權屬於主權利,遲延利息則是附隨的從權利;當主債權的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時,遲延利息請求權自然也會隨之一併消滅,因此選項 (C) 稱「不受影響」是錯誤的,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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