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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3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B 以留置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留置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留置權者,其留置權消滅
  • C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D 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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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民法中『消滅時效』與『擔保物權』的關係切入:當主債權的請求權因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僅取得抗辯權,但這是否影響債權人對『擔保物』(如質物或抵押物)的取償權利?請比較民法第 $145$ 條的一般規定與第 $880$ 條針對抵押權的特別規定,特別注意法律對於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行使權利的『除斥期間』規定為幾年?此外,關於債權讓與時,從權利是否『一律』隨同移轉,有無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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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擔保物權與債權時效之間的互動關係。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行期間」與「物權不受時效影響」的法律效力。選項 (D) 涉及《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的原則:即便主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質物 取償。這充分體現了擔保物權旨在保障債權實現的本質,並不因請求權的罹於時效而喪失其優先受償的物權價值。

擔保物權除斥期間與時效消滅之差異

關於其他選項,我們必須細緻區分各物權的規範。選項 (A) 依據《民法》第 $880$ 條,抵押權之實行期間應為 5 年而非 3 年;選項 (B) 則是一個常見陷阱,依《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留置權 與質權同樣受到保障,不受請求權時效消滅之影響,法律並未對留置權設有如抵押權般的 5 年實行限制。至於選項 (C),則忽視了《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但書中關於「專屬於債權人」或「另有約定」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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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錯在哪裡?
質權是什麼
📝 主從權利與時效消滅
💡 主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各類擔保物權存續期限之差異。
比較維度 普通抵押權 VS 質權與留置權
法條依據 民法第 880 條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
主債權時效後 5年內須實行否則消滅 仍得隨時就物取償
占有狀態 債權人未占有標的物 債權人占有標的物
💬抵押權受5年除斥期間限制,質權與留置權則因占有公示性而得無限期求償。
🧠 記憶技巧:抵押五年限,質留沒期限,從隨主權走,身分要除外。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抵押權與質權的時效規定。注意只有抵押權有「5年」的實行期限限制;質權、留置權則只要占有標的物,即得隨時受償,無5年之限制。
消滅時效之效力 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債權讓與之效力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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