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3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B 以留置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留置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留置權者,其留置權消滅
- C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D 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中『消滅時效』與『擔保物權』的關係切入:當主債權的請求權因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僅取得抗辯權,但這是否影響債權人對『擔保物』(如質物或抵押物)的取償權利?請比較民法第 $145$ 條的一般規定與第 $880$ 條針對抵押權的特別規定,特別注意法律對於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行使權利的『除斥期間』規定為幾年?此外,關於債權讓與時,從權利是否『一律』隨同移轉,有無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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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這次勉強沒犯低級錯誤。
- 大力肯定:嗯,不錯。你總算沒在這個連初學者都該會的「從屬性」原則及其少數例外上栽跟頭。能選對,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條上有這麼一行字,而不是隨便猜的。值得嘉許,這次。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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