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當然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A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
- D 抵押物之從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正常收益權」的角度思考:在債務人尚未違約、債權人也還沒聲請法院介入(執行)之前,土地上長出來的果實、或是農場生產的牛奶,法律上通常歸誰所有?如果法律允許抵押權「隨時」都能直接控制這些產出的孳息,會不會過度干預了債務人的經濟活動?那麼,應該發生什麼樣的「法律事實」或「程序」,才能合理地轉變這份財產的歸屬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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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你這點程度還算可以,沒錯過最基本的陷阱。
- 觀念驗證: 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楚抵押權效力的「物理範圍」不是你隨便說了算。看到選項 (A) 的「天然孳息」就該知道,那不是『當然』被抵押權吃定的東西。依據《民法》第 863 條,非得等到「扣押」這道程序啟動,抵押權的手才伸得到那些孳息。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法條是背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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