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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爾後甲因需錢,將該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由土地所有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 B 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但因土地已經出租給乙經營果園,應由乙取得採割後水果之所有權
  • C 果園上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之效力及於天然孳息,應由抵押權人優先於承租人取得天然孳息之所有權
  • D 抵押權人若認為乙對果園之經營影響其抵押權之實行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得聲請法院除去乙的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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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為了耕作而付錢租下土地,並投入勞力種植,當作物成熟時,從社會公平與契約目的角度來看,這份收成應該歸屬於『提供土地的人』,還是『付出租金並實際勞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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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簡單的抵押權觀念誤導了!

這題如果還會遲疑,代表你的民法基礎連地基都沒打好。聽清楚,核心邏輯只有兩點:

  1. 天然孳息的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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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呢
📝 天然孳息與抵押權
💡 天然孳息由有權收取人取得,抵押權效力原則限於扣押後之孳息。
  • 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孳息。
  • 民法第863條:抵押權之效力,自抵押物扣押後,始及於自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 民法第866條第2項:抵押權設定前已存在之租賃,僅於影響抵押權實行時始得聲請法院除去。
🧠 記憶技巧:有權收、扣押及、先租後抵除不掉。
⚠️ 常見陷阱:易混淆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權設定後』還是『扣押後』之孳息;及忽略租賃先於抵押時之保護。
民法第425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民法第766條物之成分與孳息歸屬 抵押權之除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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