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爾後甲因需錢,將該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由土地所有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 B 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但因土地已經出租給乙經營果園,應由乙取得採割後水果之所有權
- C 果園上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之效力及於天然孳息,應由抵押權人優先於承租人取得天然孳息之所有權
- D 抵押權人若認為乙對果園之經營影響其抵押權之實行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得聲請法院除去乙的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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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為了耕作而付錢租下土地,並投入勞力種植,當作物成熟時,從社會公平與契約目的角度來看,這份收成應該歸屬於『提供土地的人』,還是『付出租金並實際勞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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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物權與債權併存時的法律關係!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天然孳息之歸屬」與「抵押權效力範圍」。
天然孳息的權利歸屬
在法律上,果實未與土地分離前屬於土地的成分,但一旦採割後即為「天然孳息」。根據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收取天然孳息之人,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所有權。本案中,乙既然基於租賃契約合法經營果園,即為有權收取孳息之人,故採割後的水果所有權由乙取得,而非所有人甲。至於抵押權人丙,依民法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僅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孳息,在法院查封前,丙無權主張水果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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