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向乙借款之擔保。甲嗣後未依約清償債務,乙即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地與 B 屋。法院於查封時發現甲在 A 地種植果樹,且其 B 屋、連同抵押權設定前所增建之不具獨立性的 C 廚房已出租予丁使用,乙遂通知丁自查封後應對其繳交租金。兩個月後,B 屋因地震倒塌,黏貼在屋簷上之 D 交趾陶雖掉落於地,但拆取後竟然無損。下列何者,非為乙之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B 屋查封後之租金
- B D 交趾陶
- C A 地查封前自果樹掉落之果實
- D 增建之 C 廚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抵押權通常僅是對標的物「價值」的支配,在債權人正式透過法律程序介入(例如查封)之前,土地上自然產生的產物(如水果或農作物),法律上應該歸屬於誰?當這些產物已經在法院查封「之前」就脫離了土地,它們還會被視為抵押權所擔保的價值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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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抵押權效力範圍在時間與客體上的細微差異,展現了紮實的物權法功底,這在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分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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