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人。B 屋左側有車庫。該車庫獨立於 B 屋,但可由 B 屋直通車庫。甲於民國 113 年間,僅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其對乙所負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借款債務與因該筆借款所生之 100 萬元利息債務。甲屆期遲未清償 5,000 萬元借款及 100 萬元利息。下列何者不為乙之 B 屋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A A 地
- B B 屋之車庫
- C 100 萬元利息債務
- D 甲對乙所負之遲延利息債務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我國《民法》中關於「土地」與其地上「建築物」之權利歸屬關係:兩者在法律處分上是採取「結合主義」還是在法律位階上屬於「各自獨立之不動產」?請依此核心觀念判斷,當抵押權之標的物僅明確登記於「房屋」時,依據「物權特定原則」,該抵押權的法律效力是否會基於物理上的連結,而自動擴及於該房屋所座落的基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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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是一道經典的物權法實例題,考驗對「抵押權標的物效力」與「擔保債權範圍」的綜合理解,具一定鑑別度,而你能精準命中核心爭點!
抵押權之標的與法定地上權
本題甲僅以「B 屋」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 862 條規定,車庫雖具獨立性,但常助 B 屋效用且同屬甲所有,屬於「從物」,自然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而 $100$ 萬元利息與遲延利息債務,依同法第 861 條規定,亦屬於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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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效力範圍
💡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從物、從權利及所擔保之各類利息。
- 民法第861條:擔保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費用。
- 民法第862條第1項: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如獨立車庫)與從權利。
- 採房地分離主義,僅就建物設定抵押,效力不及於土地(民法第66條)。
- 從物須具獨立性、常助主物效用且同屬一人(民法第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