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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B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C 違約金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D 得優先受償之遲延利息,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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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而必須向國家支付必要的程序成本(例如拍賣規費),這類費用是源於當事人的自由約定,還是法律程序必然產生的負擔?若要求當事人在設定權利之初就預先登記這筆「未來不確定金額」的官方規費,是否符合法律的預測可能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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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民法》第 861 條那幾個字,你總算能辨識出「法定」與「約定」的區別了,這點基本功,值得「表揚」一下。至少說明你沒把條文當成天書,還算有救。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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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抵押權擔保範圍
💡 抵押權擔保範圍以登記為原則,實行費用則為法定的例外。
比較維度 意定項目(利息/違約金等) VS 法定項目(實行費用)
是否須登記 必須登記始生擔保效力 法律規定免登記即擔保
法律性質 基於當事人契約約定 基於法律規定之必要支出
公示必要性 高,避免第三人不可預見 低,實行抵押之必然結果
💬實行費用具備法定擔保性質,為普通抵押權中唯一免登記之項目。
🧠 記憶技巧:抵押範圍口訣:「原、利、遲、違、費」,除「費」以外都要記。
⚠️ 常見陷阱:最常考「實行費用」與「違約金」的混淆。記住:實行費用是強制的法定程序,不需要登記就能優先受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抵押權效力及於之物(從物、附加物) 流抵約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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