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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B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C 違約金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D 得優先受償之遲延利息,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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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而必須向國家支付必要的程序成本(例如拍賣規費),這類費用是源於當事人的自由約定,還是法律程序必然產生的負擔?若要求當事人在設定權利之初就預先登記這筆「未來不確定金額」的官方規費,是否符合法律的預測可能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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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抵押權擔保範圍的核心概念。這題主要測驗的是《民法》第 861 條關於普通抵押權擔保範圍的法定規範,這在物權法中屬於基礎且必考的條文。

抵押權擔保範圍的法定與登記

根據《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以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在法律實務與公示原則(Principle of Publicity)的要求下,原債權(選項 A)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公示效力。而實行抵押權之費用(選項 B)性質上屬於執行程序中必然產生的成本,且金額於設定時尚未確定,故法律規定其為法定擔保範圍,無須登記即可優先受償。至於選項 C 的違約金,雖依現行法屬擔保範圍,但實務上為保護第三人及維持特定原則,多認應經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選項 D 則顯然錯誤,遲延利息並非僅限於聲請執行後才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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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抵押權擔保範圍
💡 抵押權擔保範圍以登記為原則,實行費用則為法定的例外。
比較維度 意定項目(利息/違約金等) VS 法定項目(實行費用)
是否須登記 必須登記始生擔保效力 法律規定免登記即擔保
法律性質 基於當事人契約約定 基於法律規定之必要支出
公示必要性 高,避免第三人不可預見 低,實行抵押之必然結果
💬實行費用具備法定擔保性質,為普通抵押權中唯一免登記之項目。
🧠 記憶技巧:抵押範圍口訣:「原、利、遲、違、費」,除「費」以外都要記。
⚠️ 常見陷阱:最常考「實行費用」與「違約金」的混淆。記住:實行費用是強制的法定程序,不需要登記就能優先受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抵押權效力及於之物(從物、附加物) 流抵約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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