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B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C 違約金無須登記,即受抵押權之擔保
- D 得優先受償之遲延利息,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生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債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而必須向國家支付必要的程序成本(例如拍賣規費),這類費用是源於當事人的自由約定,還是法律程序必然產生的負擔?若要求當事人在設定權利之初就預先登記這筆「未來不確定金額」的官方規費,是否符合法律的預測可能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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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民法》第 861 條那幾個字,你總算能辨識出「法定」與「約定」的區別了,這點基本功,值得「表揚」一下。至少說明你沒把條文當成天書,還算有救。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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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擔保範圍
💡 抵押權擔保範圍以登記為原則,實行費用則為法定的例外。
| 比較維度 | 意定項目(利息/違約金等) | VS | 法定項目(實行費用) |
|---|---|---|---|
| 是否須登記 | 必須登記始生擔保效力 | — | 法律規定免登記即擔保 |
| 法律性質 | 基於當事人契約約定 | — | 基於法律規定之必要支出 |
| 公示必要性 | 高,避免第三人不可預見 | — | 低,實行抵押之必然結果 |
💬實行費用具備法定擔保性質,為普通抵押權中唯一免登記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