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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無庸辦理登記,即得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 A 原債權
  • B 約定利息
  • C 違約金
  • D 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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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目的是為了讓第三人能預見負擔。如果某種「補償金」的發生條件與計算比例,在法律條文中已經有了明確且統一的規定,那麼相對於其他需要雙方私下磋商才能確定的金額,哪一種更有可能不需要在登記簿上特別載明,就能讓社會大眾預知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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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公示原則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物權法的公示原則與《民法》第 861 條有深刻的理解,能精準區分「法定」與「約定」之差異。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861 條及土地登記實務,抵押權擔保範圍雖包含原債權、利息與違約金,但基於保障交易安全,凡屬「約定」性質者(如約定利息、違約金)均須登記始生公示效力。唯獨遲延利息係屬法定(利率為 $5%$),其發生與標準皆由法律直接規定,故無庸辦理登記即可主張受抵押權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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