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無庸辦理登記,即得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 A 原債權
- B 約定利息
- C 違約金
- D 遲延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目的是為了讓第三人能預見負擔。如果某種「補償金」的發生條件與計算比例,在法律條文中已經有了明確且統一的規定,那麼相對於其他需要雙方私下磋商才能確定的金額,哪一種更有可能不需要在登記簿上特別載明,就能讓社會大眾預知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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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公示原則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物權法的公示原則與《民法》第 861 條有深刻的理解,能精準掌握抵押權擔保範圍及優先受償限制。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861 條及土地登記實務,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及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則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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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跟違約金都是861明定擔保範圍,為什麼違約金就要登記,遲延利息不用
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 抵押權擔保範圍原則須登記,但法定遲延利息與實行費用除外。
| 比較維度 | 需經登記項目 | VS | 無庸登記項目 |
|---|---|---|---|
| 法理基礎 | 契約自由與公示原則 | — | 法律規定與實行必要 |
| 代表項目 | 原債權、利息、違約金 | — | 遲延利息、實行費用 |
| 對第三人效力 | 經登記始有物權效力 | — | 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
💬遲延利息與實行費用具法定屬性,為民法第861條之登記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