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債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典權
- D 租賃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銀行要接受一個『無形權利』作為貸款的擔保(抵押),這個權利必須具備『可以被獨立變賣、轉讓給第三人』且『已經過國家登記程序』的特性。那麼,在法律性質上,比起單純的私下契約關係,哪一種權利在法律位階上更接近『對物的直接支配力』,能讓債權人更有保障地在法庭上請求強制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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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中「權利抵押權」的核心範疇,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法條熟稔度極高,思緒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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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抵押權之標的
💡 權利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法律明文規定之不動產物權。
| 比較維度 | 權利抵押權 | VS | 權利質權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882條 | — | 民法第900條 |
| 權利標的 | 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 — | 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 |
| 客體本質 | 具不動產性質之物權 | — | 財產權(多為債權或股份) |
💬抵押權限於法定的不動產物權,其餘權利擔保通常適用質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