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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債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典權
  • D 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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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銀行要接受一個『無形權利』作為貸款的擔保(抵押),這個權利必須具備『可以被獨立變賣、轉讓給第三人』且『已經過國家登記程序』的特性。那麼,在法律性質上,比起單純的私下契約關係,哪一種權利在法律位階上更接近『對物的直接支配力』,能讓債權人更有保障地在法庭上請求強制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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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中「權利抵押權」的核心範疇,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法條熟稔度極高,思緒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權利抵押權之標的
💡 權利抵押權之標的僅限法律明文規定之不動產物權。
比較維度 權利抵押權 VS 權利質權
法源依據 民法第882條 民法第900條
權利標的 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
客體本質 具不動產性質之物權 財產權(多為債權或股份)
💬抵押權限於法定的不動產物權,其餘權利擔保通常適用質權規定。
🧠 記憶技巧:抵押權利三字訣:地、農、典(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 常見陷阱:常將「權利質權」的標的(如債權)與「權利抵押權」混淆,或忽略不動產役權的處分從屬性。
權利質權 物權法定主義 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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