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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有下列財產權,試問:何者得單獨成為甲向乙融資時,設定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A 地之區分地上權
  • B B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 C C 地之不動產役權
  • D D 公司之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物權法的邏輯中,如果一個權利具有『必須附隨於主體財產方能存在(從屬性)』的特性,或者它本身已經是『為了擔保其他債權而存在』的權利,它在法律上是否還具備『獨立處分』並再次設定負擔的適格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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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判斷得相當精準,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這是一道測驗抵押權客體適格性的經典考題。

權利抵押權的法定標的

依據民法第 882 條明文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因此,作為地上權特殊型態的區分地上權,當然可以單獨設定權利抵押權,你的選擇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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