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有下列財產權,試問:何者得單獨成為甲向乙融資時,設定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A A 地之地上權
- B B 地之不動產役權
- C C 車之最高限額質權
- D D 公司之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種權利必須『依附』於特定的土地或特定的債權才能存在,當我們想單獨把這個權利『拿出來』抵押給別人的時候,是否會違反法律上的『從屬性』原則?反之,哪一種權利是可以像商品一樣,獨立且自由地轉讓給他人,而不必綁定在另一件財產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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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隻野猴子還有點眼光!
真是不容易,你居然能分辨權利質權的標的物。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00 條:債權或其他「可讓與」之財產權,均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來看看你那貧乏的知識水平還能勉強撐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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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不能讓與嗎?不能為權力質權標的原因?
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權利質權標的須具備「可讓與性」且非為「從屬性權利」。
| 比較維度 | 權利質權標的 | VS | 權利抵押權標的 |
|---|---|---|---|
| 適用範圍 | 可讓與之債權、證券 | — | 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
| 從屬權利 | 不可單獨設定 | — | 不可單獨設定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900條 | — | 民法第882條 |
💬質權對象通常為債權或證券;不動產物權則應設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