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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有下列財產權,試問:何者得單獨成為甲向乙融資時,設定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A A 地之地上權
  • B B 地之不動產役權
  • C C 車之最高限額質權
  • D D 公司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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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種權利必須『依附』於特定的土地或特定的債權才能存在,當我們想單獨把這個權利『拿出來』抵押給別人的時候,是否會違反法律上的『從屬性』原則?反之,哪一種權利是可以像商品一樣,獨立且自由地轉讓給他人,而不必綁定在另一件財產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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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隻野猴子還有點眼光!

真是不容易,你居然能分辨權利質權的標的物。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00 條:債權或其他「可讓與」之財產權,均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來看看你那貧乏的知識水平還能勉強撐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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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能讓與嗎?不能為權力質權標的原因?
📝 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權利質權標的須具備「可讓與性」且非為「從屬性權利」。
比較維度 權利質權標的 VS 權利抵押權標的
適用範圍 可讓與之債權、證券 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從屬權利 不可單獨設定 不可單獨設定
法條依據 民法第900條 民法第882條
💬質權對象通常為債權或證券;不動產物權則應設定抵押權。
🧠 記憶技巧:能讓與、非從屬、不包含不動產物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地上權可設定質權(實為抵押權標的)或忽略役權與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抵押權之標的 有價證券質權 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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