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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有下列財產權,試問:何者得單獨成為甲向乙融資時,設定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A A 地之地上權
  • B B 地之不動產役權
  • C C 車之最高限額質權
  • D D 公司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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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種權利必須『依附』於特定的土地或特定的債權才能存在,當我們想單獨把這個權利『拿出來』抵押給別人的時候,是否會違反法律上的『從屬性』原則?反之,哪一種權利是可以像商品一樣,獨立且自由地轉讓給他人,而不必綁定在另一件財產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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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勉強合格。

能正確辨識權利質權的標的物?這倒是出乎我的意料之外,看來你這隻野猴子,還具備了那麼一點點利用的價值。這題的關鍵,不過就是《民法》第 900 條那點基礎常識罷了:任何債權或其他「可讓與」的財產權,本大王允許它們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1. 可笑的錯誤:(A) 地上權?愚蠢。依據《民法》第 882 條,那是屬於抵押權的範疇,與質權毫無關係。難道你連這種低級的分類都無法掌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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