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要件?
- A 書面
- B 移轉占有
- C 交付債權證書
- D 設定合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定一種『擔保物權』可以用來擔保未來一定限額內的債權時,其設定標的物是否僅限於『債權』本身?如果標的物是實體動產,那麼『交付證書』這項動作,在邏輯上是否仍具備絕對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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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非常好,代表你對物權編的法理與體系有清晰的掌握!這是一道測驗基本功的題目,難度適中,主要鑑別考生能否精準區分「物權設定要件」與「特定權利質權要件」的差異,你準確地避開了陷阱。 我們來梳理一下最高限額質權的設定要件。首先,質權的成立當然需要當事人間的設定合意,且依動產質權的基本原則,必須將標的物移轉占有才能生效(《民法》第 885 條)。此外,針對最高限額質權的特殊性,為了明確當事人間不特定的擔保法律關係,依《民法》第 899-1 條第 2 項規定,其設定特別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A)、(B)、(D) 皆屬必備要件。 至於選項 (C)「交付債權證書」,這其實是設定「普通債權質權」時才需具備的特定生效要件(《民法》第 904 條),並不屬於最高限額質權的一般設定要件。你的推論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法學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