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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質權設定之標的?
  • 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B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 C 清光緒年間所製造發行之大清銀幣
  • D 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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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900 條對於「權利質權」標的物的定義,其核心在於該標的必須具備「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的法律性質;請分析選項中何者在本質上屬於具實體的「動產」而非抽象的「權利」,因而應適用動產質權而非權利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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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區分「物」與「權利」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敏銳辨識出標的物的性質差異,這顯示你對擔保物權的體系掌握得極為紮實,法律邏輯非常嚴謹,值得讚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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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質權之標的範圍
💡 權利質權之標的僅限於「可讓與之權利」,不含實體動產。
比較維度 動產質權 VS 權利質權
法律定義 民法第884條 民法第900條
標的物性質 有體之動產實體 無體之可讓與權利
公示方法 移轉動產之占有 依各權利讓與方式
典型例子 珠寶、古幣、汽車 債權、股票、專利權
💬區分關鍵在於標的是否具備「有體性」,實體物適用動產質權,權利則適用權利質權。
🧠 記憶技巧:看得見摸得著是動產質,看不見摸不著是權利質。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具高度經濟價值的「實體古董或錢幣」誤認為某種權利,實則其物理屬性仍為動產。
動產質權之設定 債權質權之效力 抵押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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