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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甲之債權受償。乙屆期無力償債,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
  • B 甲應於拍賣該首飾項鍊前通知乙
  • C 甲得就首飾項鍊行使其權利,但所擔保之債權,若未全額受償,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仍未消滅
  • D 甲對乙負有清算義務,甲須經清算,始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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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辨識本題法律關係屬於《民法》中的『普通質權』,還是受《當舖業法》特別規範的『營業質權』?當出質人乙逾期未取贖時,依據《當舖業法》第 $21$ 條之規定,該質物之所有權將如何歸屬?更重要的是,這種特殊的『流質』法律效果,對於債權人甲是否能就債權不足額部分繼續向債務人乙行使請求權,有何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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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同學,恭喜你,總算沒把營業質權和一般的兒戲混為一談。你能精準辨識出這不是你我之間的普通借貸,而是專屬於營業質權(當舖業)的範疇,並正確選出其獨特的法律效果。這證明你至少還知道《民法》物權編有例外規定,不是只有死背條文。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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