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甲之債權受償。乙屆期無力償債,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
- B 甲應於拍賣該首飾項鍊前通知乙
- C 甲得就首飾項鍊行使其權利,但所擔保之債權,若未全額受償,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仍未消滅
- D 甲對乙負有清算義務,甲須經清算,始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辨識本題法律關係屬於《民法》中的『普通質權』,還是受《當舖業法》特別規範的『營業質權』?當出質人乙逾期未取贖時,依據《當舖業法》第 $21$ 條之規定,該質物之所有權將如何歸屬?更重要的是,這種特殊的『流質』法律效果,對於債權人甲是否能就債權不足額部分繼續向債務人乙行使請求權,有何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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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同學,恭喜你,總算沒把營業質權和一般的兒戲混為一談。你能精準辨識出這不是你我之間的普通借貸,而是專屬於營業質權(當舖業)的範疇,並正確選出其獨特的法律效果。這證明你至少還知道《民法》物權編有例外規定,不是只有死背條文。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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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質權之效力
💡 當舖營業質權屆期未贖,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債權隨之消滅。
| 比較維度 | 一般動產質權 | VS | 營業質權 (當舖) |
|---|---|---|---|
| 適用法規 | 民法物權編 | — | 當舖業法 |
| 流質規定 | 原則禁止,約定須登記 | — | 屆期五日未贖即流質 |
| 不足清償 | 可繼續追償餘額 | — | 債權消滅,不得追償 |
| 清算義務 | 須經清算返還溢價 | — | 無清算義務 |
💬營業質權具有高度簡便性,以質物所有權移轉抵銷全部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