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對乙有請求給付金錶之債權,以之為丙設定質權擔保對丙之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債務。下列有關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給付金錶之債權先到期,8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提存金錶
  • B 若 80 萬元債權先到期,給付金錶之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提存金錶
  • C 若給付金錶之債權先到期,8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給付金錶
  • D 若 80 萬元債權先到期,給付金錶之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給付金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乙(債務人)還錶的期限已經到了,但丙(質權人)可以領錢的期限還沒到時,為了不讓這支「實體金錶」在等待期間發生遺失或損壞的風險,且又要維持丙對這份擔保的「控制權」,法律設計讓這支錶直接轉由誰來保管,最符合「質權(以占有為要件)」的本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對《民法》權利質權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債權準質權的複雜法律關係中,你能精準分辨「金錢債權」與「動產給付債權」的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層次分明。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