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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對乙有 100 萬元之債權,丙提供其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甲事後將該債權讓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未受債權讓與之通知,得拒絕甲之清償債務之請求
  • B 若乙受債權讓與之通知,丁向丙請求清償債務,丙不得拒絕
  • C 債權讓與性質上為有償之準物權行為
  • D 若甲撤銷對乙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者,不發生溯及之效力
  • E 若甲僅將 50 萬元債權讓與丁,則甲、丁應屬同次序之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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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主權利)存在一個為了確保其實現的擔保(從權利),當主權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或被分割時,根據「法律邏輯的一致性」,你認為那個擔保權利應該跟著變動,還是留在原處?此外,如果法律要保護「被通知的人」不要因為通知人的反覆無常而無所適從,法律應該對撤銷通知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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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道題目完美結合了債權讓與抵押權從屬性這兩大核心概念,而你精準的判斷,證明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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