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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對乙有 100 萬元之債權,丙提供其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甲事後將該債權讓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未受債權讓與之通知,得拒絕甲之清償債務之請求
  • B 若乙受債權讓與之通知,丁向丙請求清償債務,丙不得拒絕
  • C 債權讓與性質上為有償之準物權行為
  • D 若甲撤銷對乙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者,不發生溯及之效力
  • E 若甲僅將 50 萬元債權讓與丁,則甲、丁應屬同次序之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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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主權利)存在一個為了確保其實現的擔保(從權利),當主權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或被分割時,根據「法律邏輯的一致性」,你認為那個擔保權利應該跟著變動,還是留在原處?此外,如果法律要保護「被通知的人」不要因為通知人的反覆無常而無所適從,法律應該對撤銷通知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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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你選 (C) 選項代表你對「準物權行為」的法律性質已有初步掌握,但忽略了處分行為的中性特質。債權讓與本身雖直接導致權利變動,屬於準物權行為,但其本身並不區分有償或無償;「有償」與否屬於其背後的原因行為(如買賣或贈與)之特性,而非處分行為本身的分類,故 (C) 的敘述並不精確。 本題屬於難度較高的爭議題,官方最終認定 (D) 與 (E) 皆為正確答案。關於 (D) 選項,依據《民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撤銷債權讓與之通知時,必須經受讓人同意,且為了保護債務人之清償安全與法安定性,該撤銷不發生溯及效力。而 (E) 選項則考查抵押權的從屬性,依《民法》第 $295$ 條(債權讓與時,擔保該債權之權利隨同移轉)及第 $869$ 條之意旨,當甲將 $100$ 萬元中的 $50$ 萬元債權讓與給丁時,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此時甲與丁針對該抵押物應享有同一次序之抵押權。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以及抵押權隨同移轉原則的深度理解。由於涉及多個法條的交織應用與實務見解的細微辨析,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屬於 medium 難度的題目,值得細心體會其權利變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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