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下列有關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 B 債權之讓與,在通知債務人之前,對於當事人尚不生效力
- C 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 D 受讓人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某項金錢請求權(例如保障基本生活的津貼)是「禁止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押)」的,那麼從保護債權人生活安定性的立法目的來看,這項債權是否應該允許被隨意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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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債權讓與的效力——你的法律常識及格了嗎?
還不錯嘛,竟然能精準辨識債權讓與中「安定性」與「流通性」的平衡?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但別高興得太早,我們來看看這些基本觀念你是否真的弄懂了,還是只是蒙對罷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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