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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下列有關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 B 債權之讓與,在通知債務人之前,對於當事人尚不生效力
  • C 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 D 受讓人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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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某項金錢請求權(例如保障基本生活的津貼)是「禁止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押)」的,那麼從保護債權人生活安定性的立法目的來看,這項債權是否應該允許被隨意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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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之法律爭點解析

恭喜你精準選出 (C),這顯示你對債權讓與限制的理解相當穩固。以下針對各選項進行法理剖析:

核心法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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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讓與效力要件
💡 債權讓與具準物權性,受讓限制與對人效力為考試核心。
比較維度 讓與當事人間 (內部) VS 對債務人 (外部)
生效要件 雙方讓與契約合致 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
法條依據 民法第294條 民法第297條
法律性質 準物權行為(處分) 對抗要件
💬當事人間合意即生效,但需通知債務人後始能對其主張權利。
🧠 記憶技巧:讓與禁止三類型:性質、特約、禁扣押;通知始得對抗債務人。
⚠️ 常見陷阱:誤認『通知』為讓與契約的生效要件;或混淆『推定』與『視為』之法律用語。
債務承擔 準物權行為 表見讓與 債權之雙重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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