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將自有 200 坪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乙將上述 600 萬元債權中之 200 萬元讓與丙,並即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B 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C 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亦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D 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亦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當債權被拆分給不同的債權人時,原本「完整的一塊土地」也必須在法律效力上被「切碎」成不同的小區塊分別供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對於抵押權人(債權人)保障財產的『安全性』與『拍賣效率』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從『強化債權保障』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抵押權對土地的覆蓋範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真令人感動!

  1. 觀念驗證: 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抵押權最核心的兩個特點,就像為債權繫上安全帶一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抵押權從屬與不可分
💡 債權讓與時,抵押權隨同移轉且擔保效力仍及於標的物全部。
比較維度 從屬性 (Accessoriness) VS 不可分性 (Indivisibility)
核心定義 抵押權隨債權存在、移轉及消滅 債權分割或部分受償,擔保力不縮減
對本題影響 丙取得債權,故隨同取得抵押權 丙雖僅有部分債權,仍得拍賣整塊地
法律依據 民法第295條、第870條 民法第868條、第869條
💬從屬性處理權利「隨債移轉」的歸屬;不可分性處理「擔保價值」對標的全體的覆蓋。
🧠 記憶技巧:隨債移轉看從屬,全額擔保不可分;債權切分權利在,拍賣土地整塊賣。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債權僅轉讓一部分(如1/3),抵押權也只能針對土地的「特定比例面積」行使,忽略了抵押權對標的物全部的支配力。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普通抵押權之標的、效力範圍與相關法律問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