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將自有 200 坪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乙將上述 600 萬元債權中之 200 萬元讓與丙,並即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B 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C 依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亦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 D 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丙取得 A 地 200 萬元之抵押權,亦得對 A 地全部行使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當債權被拆分給不同的債權人時,原本「完整的一塊土地」也必須在法律效力上被「切碎」成不同的小區塊分別供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對於抵押權人(債權人)保障財產的『安全性』與『拍賣效率』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從『強化債權保障』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抵押權對土地的覆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