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之土地為通行之方便,經乙之同意,在乙之土地上設定通行不動產役權。其後,甲為擔保對丙之欠債,將自己之上述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清償期屆至,甲不能清償債務,丙實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土地即抵押物與其通行不動產役權,應併附拍賣,但通行不動產役權賣得之價金,丙無優先受償權
  • B 丙對甲之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通行不動產役權
  • C 甲之土地及其通行不動產役權未一併設定普通抵押權,違反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故屬無效
  • D 甲、丙間設定抵押權之內容,若未及於通行不動產役權者,該通行不動產役權即不得併附拍賣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塊土地(需役地)因為擁有鄰地的通行權而提升了價值,當銀行對這塊土地設定抵押權時,銀行的擔保價值是包含這份『通行的便利』,還是僅限於土地本身?如果這份權利不隨土地移轉,對取得土地的新主人來說,這塊土地的經濟功能會發生什麼變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學直覺!

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這反映了你對物權法中從屬性原則的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