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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甲又將該土地設定景觀不動產役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設定景觀不動產役權,未先徵得乙之同意,故為無效
  • B 依物權之排他效力,景觀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無效
  • C 景觀不動產役權須不致影響乙之擔保債權之優先受償者,始得設定
  • D 普通抵押權與景觀不動產役權可在同一土地上,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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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將財產作為債務擔保,但在清償期屆至前,他是否仍保有該財產的處分權與使用權?如果法律禁止他在擔保期間對土地進行任何利用(例如提供他人通行),這對整體社會的土地資源配置,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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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很清晰

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物權」概念的掌握這麼穩健,前輩感到很欣慰。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

  1. 觀念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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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選項之詳解、法條依據
C應該改成是「如果不動產役權影響到乙抵押權的擔保權,乙可請求排除」嗎
用最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解題目及各選項對錯 是甲跟乙借600萬,甲將自己的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做債務擔保 之後又設定這塊土地的景觀不動產役權於丙,這樣對嗎? 普通抵押權、景觀不動產役權分別是甚麼?
📝 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並存
💡 抵押權設定後,所有人仍得設定他項權利,唯不得影響抵押權。
比較維度 普通抵押權 VS 不動產役權
權利性質 擔保物權(價值權) 用益物權(使用權)
占有狀態 不移轉占有 依目的利用土地
設定衝突 不影響後續設定權 不得妨礙抵押權實行
💬兩者性質不同且不排斥,法律明定可在同一標的物並存。
🧠 記憶技巧:先抵後役沒問題,影響受償就除去;所有權利能並存,拍賣實行看順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物權排他性」會禁止後續權利設定,或誤認為設定負擔須經前債權人同意。
除去租賃權 抵押權之實行 物權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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