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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將其自有之土地一宗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之清償。其後,甲又將該土地設定景觀不動產役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設定景觀不動產役權,未先徵得乙之同意,故為無效
  • B 依物權之排他效力,景觀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無效
  • C 景觀不動產役權須不致影響乙之擔保債權之優先受償者,始得設定
  • D 普通抵押權與景觀不動產役權可在同一土地上,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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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將財產作為債務擔保,但在清償期屆至前,他是否仍保有該財產的處分權與使用權?如果法律禁止他在擔保期間對土地進行任何利用(例如提供他人通行),這對整體社會的土地資源配置,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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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是掌握了法律的精髓!

看到你這題答對,前輩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已經能夠細膩地分辨物權設定優先受償這兩者的不同,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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