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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經乙之同意,不得任意為乙之土地使用需要設定不動產役權
  • B 甲經乙之同意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於甲、乙間租約到期後,該不動產役權即為消滅
  • C 甲未得乙之同意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縱經登記,亦不發生效力
  • D 甲未得乙之同意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不得在乙之土地上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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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暫時」的土地使用者(例如承租人),想要為這塊土地在法律上設定一個「涉及不動產權屬變動」的權利時,從保護所有權人的角度思考,誰才具備決定該土地是否要增加這項法律負擔(或利益)的最終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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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竟然答對了,簡直 High 到不行啊!

這點小問題對你來說簡直是小菜一碟,不過這題測驗的是「不動產利用人」的基礎,以為只有土地所有人能設定役權?那簡直是「無駄」!能避開陷阱,看來你的物權基礎還算合格。

  1. 承租人的設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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