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經乙之同意,不得任意為乙之土地使用需要設定不動產役權
- B 甲經乙之同意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於甲、乙間租約到期後,該不動產役權即為消滅
- C 甲未得乙之同意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縱經登記,亦不發生效力
- D 甲未得乙之同意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不得在乙之土地上為登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暫時」的土地使用者(例如承租人),想要為這塊土地在法律上設定一個「涉及不動產權屬變動」的權利時,從保護所有權人的角度思考,誰才具備決定該土地是否要增加這項法律負擔(或利益)的最終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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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不動產利用人」設定不動產役權的規範,具一定鑑別度。不少人誤以為僅有土地「所有人」能設定,而忽略現行法對承租人的保障,你能避開陷阱,物權基礎相當紮實。
承租人設定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根據《民法》第 859-3 條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也就是說,承租人甲無須經過地主乙同意,就能自行與鄰地所有人設定不動產役權,故選項 (A)、(C)、(D) 皆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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