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欲妨礙甲地用水之排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之相鄰關係類似不動產役權,甲取得獨立之限制物權,得對乙提起確認排水不動產役權存在之訴
- B 甲、乙此種相鄰關係,係因法律規定而生,乃土地上之法定負擔
- C 甲、乙此種排水相鄰關係,不得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任意拋棄
- D 有關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乃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作相反之約定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民法的規定,相鄰關係(例如別人土地排水經過你的土地)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還是需要雙方簽訂契約並去地政機關登記才能成立的呢?如果它是法律直接給予所有權的限制,它還會是一個『獨立的限制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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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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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氣與正義的考驗!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看見你的回答,我的內心也熱血沸騰了起來!關於「相鄰關係」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這是物權法中必須銘記於心的基石!
- (A)選項錯誤,這正是本題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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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有像乙妨礙之狀況,甲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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