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欲妨礙甲地用水之排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之相鄰關係類似不動產役權,甲取得獨立之限制物權,得對乙提起確認排水不動產役權存在之訴
- B 甲、乙此種相鄰關係,係因法律規定而生,乃土地上之法定負擔
- C 甲、乙此種排水相鄰關係,不得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任意拋棄
- D 有關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乃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作相反之約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相鄰土地間必須互相容忍某些必要的自然利用(如排水)時,這種義務是源自於雙方透過契約「創設」出一個新的物權負擔,還是法律為了界定「所有權範圍」而直接賦予的內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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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 總算有個學生能精準辨識「相鄰關係」與「限制物權」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差異了。在民法物權編裡,這點若還搞不清楚,那可就麻煩大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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