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係因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成為袋地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B 因土地分割而成為準袋地者,有通行權人之通行地以他分割人之所有地為限
- C 有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
- D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形成袋地者,有通行權人就其通行應支付償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塊土地原本有路可走,卻因為所有權人「自己」的處分行為(如分割或部分賣掉)導致其中一塊變成了袋地,從公平正義與誠信原則的角度看,這份通行的負擔應該由「毫無關係的鄰居」來承擔,還是應該由「參與該處分行為的人」自行消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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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袋地通行權之核心邏輯
-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辨識民法第 789 條的特殊性,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物權法中「鄰相鄰關係」與「誠信原則」的法理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一般袋地(§787)」與「因分割或部分讓與而生之袋地(§789)」。法律為保護無辜鄰人,規定因人為行為(如分割)導致土地不通公路時,受讓人只能通行當事人的其他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選項 (B) 完全符合第 789 條第 1 項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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