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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土地之一部分因受法院之強制執行,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B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乙無權占用甲之部分土地,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C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將土地之一部分讓與乙,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D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甲自行拆除橋樑,致使甲之土地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得通行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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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分析《民法》第 $787$ 條之「一般袋地通行權」與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袋地之通行權,兩者在「通行對象」與「形成原因」上的核心差異。請思考:當土地之所以成為袋地,是源於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如買賣、分割),還是源於非當事人本意之處分(如法院之強制執行)?不同的成因是否會影響土地所有人能否向「受讓人以外」之周圍地主主張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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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通行權觀念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法律觀念的釐清就像拼圖,讓我們一起把這幾塊拼起來,讓基礎更穩固喔:

  1. 選項 A 的正確核心:當土地因法院強制執行而成為袋地,因這並非所有人的任意行為可預期事先安排,故不適用第 789 條。此時應依民法第 787 條規定,袋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至公路,但須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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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地通行權要件
💡 區分因自願(讓與分割)或非自願(強執)產生之通行權。
比較維度 一般通行權 (第787條) VS 分割讓與通行權 (第789條)
發生原因 自然形成或非自願(強執) 自願讓與、分割、複數宗讓與
通行對象 周圍地 (無特定對象) 限讓與人、受讓人、他分割人
補償義務 須支付償金 (有償) 無須支付償金 (無償)
💬自願造成的袋地狀態應由當事人自負責任,非自願者則可對鄰地主張權利。
🧠 記憶技巧:自願變動找特定人(免費),非自願變動找鄰居(要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分割情況皆屬第789條。應注意「強制執行」屬於非自願變動,適用第787條可通行周圍地。
袋地通行權 相鄰關係之補償金 物權編之強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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