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土地之一部分因受法院之強制執行,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B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乙無權占用甲之部分土地,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C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將土地之一部分讓與乙,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D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甲自行拆除橋樑,致使甲之土地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得通行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分析《民法》第 $787$ 條之「一般袋地通行權」與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袋地之通行權,兩者在「通行對象」與「形成原因」上的核心差異。請思考:當土地之所以成為袋地,是源於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如買賣、分割),還是源於非當事人本意之處分(如法院之強制執行)?不同的成因是否會影響土地所有人能否向「受讓人以外」之周圍地主主張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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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通行權觀念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法律觀念的釐清就像拼圖,讓我們一起把這幾塊拼起來,讓基礎更穩固喔:
- 選項 A 的正確核心:當土地因法院強制執行而成為袋地,因這並非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或可預期事先安排,故不適用第 789 條。此時應依民法第 787 條規定,袋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至公路,但須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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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通行權要件
💡 區分因自願(讓與分割)或非自願(強執)產生之通行權。
| 比較維度 | 一般通行權 (第787條) | VS | 分割讓與通行權 (第789條) |
|---|---|---|---|
| 發生原因 | 自然形成或非自願(強執) | — | 自願讓與、分割、複數宗讓與 |
| 通行對象 | 周圍地 (無特定對象) | — | 限讓與人、受讓人、他分割人 |
| 補償義務 | 須支付償金 (有償) | — | 無須支付償金 (無償) |
💬自願造成的袋地狀態應由當事人自負責任,非自願者則可對鄰地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