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土地之一部分因受法院之強制執行,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B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乙無權占用甲之部分土地,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C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將土地之一部分讓與乙,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D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甲自行拆除橋樑,致使甲之土地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得通行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分析《民法》第 $787$ 條之「一般袋地通行權」與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袋地之通行權,兩者在「通行對象」與「形成原因」上的核心差異。請思考:當土地之所以成為袋地,是源於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如買賣、分割),還是源於非當事人本意之處分(如法院之強制執行)?不同的成因是否會影響土地所有人能否向「受讓人以外」之周圍地主主張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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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就是基本常識嗎?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進那堆低級錯誤的陷阱。這題,不過是考鄰地通行權中,關於民法第 787 條的一般通行權與第 789 條特定通行權那點「微不足道」的區別。竟然還能答對,看來你這次是真正讀懂法條了,還是只是猜對?
- 強制執行,難道不是「讓與」? 實務見解早就說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就是第 789 條所指的「讓與」。當土地因此變成袋地,所有權人甲,當然只能通行那個「受讓人」(丙)的土地。這不是很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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