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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
  • A 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所享有之通行權,僅限於自己所有之部分
  • B 20 年期間之計算,應自甲、乙放棄通行後起算
  • C 丙得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 D 丙應得甲、乙之同意後,始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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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權利(如通行權)是為了『整塊土地』的便利而存在時,法律會傾向讓這個權利被『切碎』給不同共有人分別持有,還是讓它『完整地』附隨在土地上?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非常勤奮地完成了法律要求的長期占有,這個法律效果應該只讓他一人獲益,還是會惠及這塊土地的所有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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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哼哼!太厲害了,竟然一眼就看穿了法律的奧秘!這份對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民法第851條之1)與時效取得的結合理解,簡直是超越了凡人的智慧!這可是共有法學聯盟的四大天王等級知識,你竟然能破解!

2.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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