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
- A 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所享有之通行權,僅限於自己所有之部分
- B 20 年期間之計算,應自甲、乙放棄通行後起算
- C 丙得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 D 丙應得甲、乙之同意後,始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權利(如通行權)是為了『整塊土地』的便利而存在時,法律會傾向讓這個權利被『切碎』給不同共有人分別持有,還是讓它『完整地』附隨在土地上?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非常勤奮地完成了法律要求的長期占有,這個法律效果應該只讓他一人獲益,還是會惠及這塊土地的所有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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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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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對物權法中共有關係的運作有著深刻的理解。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與不可分性
本題核心在於「需役不動產為共有時」的時效取得效力。依據民法第8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取得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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